廣東東莞市開展燃煤鍋爐整治
一、整治對象與整治目標
(一)整治對象
2018年底前燃氣已供達或集中供熱已建成區域范圍內的所有燃煤鍋爐、窯爐、熱風爐等燃燒設施。
(二)整治目標
2018年底前完成燃氣已供達或集中供熱已建成區域燃煤鍋爐等燃燒設施淘汰改造工作。其中:
1、2018年5月31日前燃氣已供達或集中供熱已建成區域范圍內的燃煤鍋爐等燃燒設施,納入第一時段整治,須在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淘汰改造工作。
2、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燃氣供達或集中供熱區建成范圍內的燃煤鍋爐等燃燒設施,納入第二時段整治,須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改造工作。
(三)整治要求
1、鍋爐淘汰改造后須取得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的遷移、報廢、注銷證明或變更燃料后的新鍋爐使用證;窯爐、熱風爐淘汰改造后須辦理環保變更手續。
2、集中供熱建成區外的燃煤鍋爐等燃燒設施經淘汰改造后繼續使用的,必須使用天然氣鍋爐、液化石油氣鍋爐、電等清潔能源鍋爐。
3、集中供熱規劃區內的鍋爐在供熱區建成后必須使用集中供熱(氣),暫不具備供熱條件的可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作為過渡。
4、納入“散亂污”、高污染高排放產業和企業范圍的鍋爐須淘汰。
5、對未能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改造或淘汰的鍋爐,市環保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從嚴執法,市質監局對其予以注銷。
二、整治時間節點
(一)前期準備階段(2018年5月31日前)
(二)全面整治階段(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全面執法階段(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